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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丨警示案例3则

发布时间:2026-05-19 08:49:33 作者:点击率:386次

案例一 任某召等人内幕交易“*ST光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光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因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当日股票停牌。2023年6月20日,*ST光一复牌,股票价格由停牌前的4.56元降至0.88元,跌幅达80.70%。监管部门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核查时发现,与*ST光一时任董事任某某存在关联的账户在上述信息公开前集中大量卖出该股,卖出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非法获利较大。

证券监管部门综合资金端、交易端、信息端等多维度证据全方位分析,精准锁定证券账户的控制使用情况,迅速查清案件事实。经查,任某某参与*ST光一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沟通协商及风险消除等事项,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控制有关账户在2022年年报发布前突击卖出*ST光一股票2186万元,避损1746万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ST光一因2022年度财务报表将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而导致退市,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任某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ST光一”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746万元,处以5239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董事利用内幕消息避损的典型案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少数”,不得利用信息优势交易本公司股票,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本案中,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否退市,对上市公司影响十分重大。任某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将要退市的内幕信息后,抛售持有的股票,避免重大损失,性质十分恶劣。任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既定交易计划卖出股票的辩解,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理由。最终,任某某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将面临刑事审判的最终制裁,付出了高昂的违法成本,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这一群体敲响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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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马某某“同学圈”内幕交易“新开普”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起,为拓展支付业务,蚂蚁金服拟与上市公司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开普)开展资本合作,并最终签署了相关协议。2019年1月,新开普发布涉及股份转让等的一系列公告。公告发布后首日,新开普股价开盘涨停。交易所在筛查异常交易行为时发现,马某某证券账户存在内幕交易嫌疑,

经查,马某某与新开普时任董事长杨某国系EMBA同学,二人相识多年,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联络、会面。期间,马某某与李某共同交易新开普股票,累计买入1127万股,买入成交金额6442万元,获利2159万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某与李某共同交易新开普股票时间,与其同内幕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及内幕信息发展变化过程高度吻合,存在买入该股金额明显放大,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该股等异常情形,且无合理理由和正当解释,构成内幕交易。决定没收二人违法所得2159万元,处以4318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作出后,马某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某等人诉讼请求。2023年,杨某国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马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60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6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借助“同学圈”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实施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因为在“朋友圈”“老乡圈”“校友圈”中传递内幕信息引发的内幕交易案件屡见不鲜。朋友、老乡、同学之间应当相互提醒、相互帮衬,守规矩行正道,切不可动邪念走歪路。马某某的不法行为,不仅自己身陷囹圄,而且“坑”了老同学一把,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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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陈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5日,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某投资公司为投资顾问,陈某某作为投资顾问方授权投资代表具体负责投资决策,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

陈某某接受曹某、彭某二人委托理财,并约定固定及浮动管理费,其实际控制“曹某”“彭某”证券账户。陈某某向公司交易室下达包含对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曹某”“彭某”证券账户在内的投资指令,由公司交易员执行指令。自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曹某”“彭某”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两个账户与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金额共计17,018.84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约80%,趋同交易盈利10,774,612.43元。

二、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陈某某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对陈某某没收违法所得1077万元,并处以1077万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大股东利用其职权便利从事“老鼠仓”行为的典型案例。陈某某滥用其作为私募基金董事长、大股东在机构内部的权力,试图混淆公司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个人行为,将接受委托理财的两个账户视作“专户”产品与公司其他产品统一交易,而其个人收取委托管理佣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集中,管理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监督和制衡,可能出现个人与公司间权责归属模糊、利益相互裹挟的情形,从而存在逾越法律边界的潜在风险。本案查处亮明合规戒尺,既告诫从业人员坚守红线、莫存侥幸,也警示私募基金等市场机构要注重夯实规范建设根基,筑牢权力制约防线。